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77365.net制定了《运城市标准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77365.net 2017年3 月20日
运城市标准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城市标准化项目资金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导、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资助。
第三条 市标准化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项目资金。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
(四)主持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
(五)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六)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持单位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专门申请经费。
第六条 申请项目资金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标准化项目资金资助额度为: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不高于50万元;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不高于30万元;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定,不高于20万元;
(四)主持省、市地方标准制定,不高于5万元;
(五)主持国际、国家、行业、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六)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额度,分别为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10-30%;
(七)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
(八)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九)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资助额度不高于5万元;
(十)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3万元;
(十一)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主持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省级、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单位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四)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第九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四)标准文本;
(五)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六)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
(三)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的一季度受理标准化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经在有关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项目资金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收到标准化项目资助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标准化项目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项目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年底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